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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秘被执行人:法律约束下的债务履行真相

百科大全 2025年03月12日 05:12 41 水云


还完欠款后,如何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状态?

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于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可以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中,限制其高消费活动以及向社会公众披露其信用值。失信黑名单制度目的在于惩戒不诚信的人,那么如果债务人已经还完欠款,应当如何解除失信被执行人状态?

网友咨询:

被强制执行钱还完了还用去法院吗,怎么消除被执行人?

浙江远策律师事务所严艳滢律师解答:

债务人履行完毕债务后,想要解除限制措施的,应当去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制措施、撤销失信黑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七条(一)规定,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人民法院未能即使删除的,当事人可以提请当初决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法院删除。

严艳滢律师解析:

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信用信息的记录和传播机制,把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转化成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依靠市场经济内生的力量,实现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依法征集、披露和使用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损,从而促使和个人诚实守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积极意义:

1、对今后不及时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文书行为的被执行人加重惩戒及约束作用,对我国诚信建设将产生重大影响。

2、有效化解执行难的问题,积极发挥信用体系信息的功能和效果,严格规范和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运用信用惩戒措施,加大失信被执行人的违法成本与代价,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维护法律的权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重塑司法公信力。

该《规定》的出台,不仅会给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形象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也进一步压缩失信被执行人的交易机会、生存空间,促进了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的自觉履行,增强全社会建立“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意识。

严艳滢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民事诉讼法学),7年执业律师,常年致力于民商事领域诉讼以及非诉讼业务。

被强制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怎么办

被强制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具体如下:

被强制执行人的处理:

1、暂时无力偿还债务,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还款,延期还款或者减免债务;

2、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要起诉债务人,那么在起诉后,需要积极应诉,争取在法庭上达到分期还款或限期还款的目的;

3、如果对方不同意延期或者减免债务,并且法庭不予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延期或者减免债务请求,会判决限期偿还全部债务。

申请人的处理如下:

1、债权人在胜诉之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3、债务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拒绝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则债务人会有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并被限制高消费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会被司法拘留;

4、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申请强制执行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决定:

1、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拘留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一般是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冻结被执行人的账户等。

2、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也不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拘留期限不超过十五日。

3、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为十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长期限为三十七日。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如果找不到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如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找不到者,法院可以公告送达执行通知。逾期被申请执行人仍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分被执行人的财产;如果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自觉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则可由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等以后发现了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后,可随时再恢复执行。

欠钱不还被法院强制执行一般不会被判刑,除非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拒不配合执行工作,则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标准是: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付

二审判决生效后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某银行于2001年5月2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针对设计院的上述异议法院经研究认为法院确定的设计院应当承担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设计院的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并裁定驳回异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关于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付的法律问题,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怎样计付

案情介绍

申请执行人某银行与被执行人某公司、某设计院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00年8月28日作出判决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某银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38万余元(计算至2000年1月20日自2000年1月21日起到判决生效之日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二、某银行对设计院的抵押物(5767.45平方米房产)在620万余元及利息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判决后某银行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01年3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因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某银行于2001年5月21日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执行

执行中因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决定执行担保人设计院的抵押物。经法院委托有关部门评估认定上述抵押房产价值1529万余元。后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产进行两次公开拍卖均未成交。2002年8月9日法院裁定将抵押房产中的4172.54平方米作价836万余元人民币交付某银行以抵偿设计院应承担的担保债务。该给付款项的计算方式为①除判决认定应承担的本金及利息外一审及二审期间的利息以应承担的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②自二审判决生效之日(2001年4月1日)至执行完毕之日的2002年8月9日以应承担的本金及利息之和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增加一倍计付迟延履行利息。

该案执行完毕后被执行人设计院就本案执行中计算的利息和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向法院提出异议第一该案二审是申请执行人上诉引起的故其不应承担上诉后及二审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第二抵押物一直被法院查封控制法院在执行中评估、拍卖抵押物占用了大量时间且这期间设计院并无妨碍执行行为即不存在不自动履行的问题因此其不应承担法院处分抵押物期间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第三计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以判决确定的债务本金为基数而不应以判决的本金和利息之和为基数。针对设计院的上述异议法院经研究认为法院确定的设计院应当承担的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符合法律规定设计院的执行异议无法律依据并裁定驳回异议。

法律评析

第一关于申请人上诉期间的利息承担问题。首先在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案件的生效裁判只能是二审裁判而不可能是一审判决。换言之从纠纷产生到法院作出生效的二审判决前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直处于未确定状态。所以这段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其次从财产占有和受益的角度看不仅在判决生效之前而且在实际执行之前权利人的权利仍处于被侵害状态。就本案而言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上诉主债务人在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前一直占有借款资金对该资金在事实上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同时从合同约定和法律责任看债务人也一直处于逾期付款的事实状态应承担逾期付款的法律责任。因此不能因上诉人的不同就改变违约方应承担的逾期付款债务利息和其他违约责任。

第二对处分抵押物期间债务利息的承担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规定既具有对权利人进行民事补偿的性质又具有对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进行经济惩罚的双重属性。这里所谓“迟延履行期间”既包括从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日到立案执行日的期间也包括立案执行后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本案虽然被执行人设计院提供了抵押物但本案判决的内容是一般金钱给付义务而非特定物即房产的给付。抵押的房产只是保证权利人权利实现的一种担保物不能代替金钱债务的给付。凡未严格按法律文书指定期限履行义务的都不属对法律文书的自动履行。本案中法院对抵押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是依照法定程序对抵押物进行变价处分以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强制执行过程该期间仍属于被执行人迟延履行期间。理由是之所以会产生这样一个强制执行期间完全是因被执行人迟延履行造成的换言之如果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了法律义务就不会导致强制执行程序当然也不必经过评估、拍卖过程。因此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该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设计院的第二个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应否列入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本金范围问题。对一般债务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和判决时应严格依法按照债务来源和性质认定欠款本金和计算债务利息及其他违约金等。但是一旦法院判决生效后债务人必须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性向债权人全额支付判决确定的欠款本金、债务利息及违约金、赔偿金等。这时判决书确定的上述各项给付内容就构成一个确定的债务履行总额(或整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自动全额履行不仅构成对判决本金的迟延履行同时也构成对本金以外的其他给付义务(包括判决确定的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的迟延履行依法应当以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履行总额为基数双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被执行人的第三个异议理由亦不能成立。

债务压力下的被执行人面临还贷困境

债务压力下的被执行人面临还贷困境的应对策略如下

加强沟通合作

与银行建立良好沟通: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地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沟通,寻求解决方案,如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等,以缓解还贷压力。寻求专业服务机构帮助:被执行人可以咨询专业的财务顾问或律师,以获取更具体的法律和金融建议,制定更有效的还款策略。

提升自身信用状况

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尽管面临困难,被执行人仍应尽力按时还款,以维护个人信用记录。参与信用修复计划:部分金融机构或社会组织可能提供信用修复服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参与这些计划来改善信用状况。

政府与社会支持

加强监管和规范借贷活动: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借贷活动的监管,确保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程序:在债务纠纷处理中,建立更为公正透明且高效快捷的司法程序,有助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社会组织提供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及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咨询指导、资源共享、经验交流等支持,帮助被执行人度过难关。

增强风险意识

量力而行:金融从业者和广大市民都应增强风险意识,在进行消费和投资活动时,遵循“量力而行”的原则。审慎评估:在申请贷款前,应充分评估自身的还款能力和潜在风险,避免盲目借贷导致债务压力。

综上所述,债务压力下的被执行人需要积极寻求解决方案,提升自身信用状况,并借助政府、社会组织和金融机构的支持来缓解还贷困境。同时,全社会也应加强对债务和金融风险的重视,共同营造健康稳定的金融环境。

债务人正常还债的情况下,法院为何还要上黑名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债务人不执行法院判决书的,可能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如果债务人还钱了,怎样撤销黑名单?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执行人按时法院判决书的规定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鉴于你所述情况,达成还款计划正常还款了,建议要求对方申请法院删除失信信息,法院同意后可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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