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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国家治理:State在政治与经济中的核心地位

百科大全 2025年03月14日 21:08 36 访客


英、美、法三国议会职权之比较?

资本主义国家在立国伊始,即实行法治的国家治理形式,三权分立与制衡制度化法制化,成为西方国家建构国家机构的法制原则。在西方各国宪法中,它通常表现为下述几方面的制度设计:(1)由三个不同的机关分别执掌和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2)每一个机关都是相对独立的,它们在行使各自分掌的权力时,都不能离开其他机关的协助;(3)每一个机关都拥有防止、抵御其他机关侵犯其权力的法律手段。通过上述三方面的实际安排,实现不同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从而形成三权力分立的权力结构。这种权力结构比专制的权力结构要进步、要民主,在体现民主程度上要比专制前进一步。需要指出,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尽相同,三权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的实施具体形式也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国家机构体制。在此以英美为例来理解不同国家三权分立具体表现的不同.

美国的三权分立体制: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立法权由国会掌握,行政权归于总统,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三权之间相互制约,国会可以以弹劾等诸多形式限制总统,总统可以以“搁置否决权”等形式限制国会的权力,而联邦最高法院则可以通过违宪审查的形式限制国会的立法权和总统的行政权,此外,总统对司法权也有制约,表现在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在一定程度上受总统控制;由此可见,美国的三权分立是比较典型的.

以英国为代表的议会至上制,在英国,议会是至高无上的,没有谁可以限制其权力的行使。英国的行政首脑即首相乃是由议会下院选举产生的占多数席位的政党的领袖,而司法权则掌握在议会上院的“勋爵”们手中,由此可见,议会在英国式的三权制中所占的重要地位,这个“三权”制约并不明显,而是在议会控制下的三权分立;但议会和首相发生矛盾时,首相有建议国王解散议会的权力,因此,行政权也有反制立法权的权力.

英国、美国、法国都是典型的西方民主制国家,但三国政治制度中的政体设计却各有不同,分别成为了议会制、总统制和“半总统制”的典型代表,反映出三国不同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传统对政治上层建筑的独特影响。同时,作为西方政治现代化的重要成果,三国政体又共同体现了西方政治思想中权力制衡的经典理论,只是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中具有了不同的形式

英国、美国和法国都是典型的西方民主国家,拥有完整和成熟的现代民主制度。但具体来看,在共同的民主政治框架下,三国政治制度中的政体设计却各不相同。英国实行混合了君主制和民主制特性的立宪君主制,美国建立的是以严格三权分立为特征的总统共和制,而法国则将总统制和议会制结合起来设计出了独特的“半总统制”。

英国政体是典型的立宪君主制,其主要特点是“虚”“实”结合与“议会至上”。英国政体中处处体现出“虚”“实”结合的特点,这首先表现在英王与内阁的关系上。英王虽然是国家元首,但其权力要么只能按法律和惯例行使或受到别人牵制,要么必须在有关大臣的“忠告”并连署下行使,实际处于“临朝不临政”的地位。议会和内阁虽掌握实权,但议会由英王、上院和下院组成,其中上院是贵族院,是主要西方国家中唯一以贵族政治为基础的政治机构,它和英王都只有象征性的权力,而议会的立法、监督、财政等大权实际握在下院手中。英国内阁由英王授权在下院中获多数席位政党的领袖组建,成员必须是议员。内阁对下院多数负责,若下院通过对其不信任案,内阁要么辞职,要么提请英王解散下院重新大选,这是“实”的一面。“虚”的一面表现在,下院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成为反对党,受法律保护,平时组成“影子内阁”,对执政党进行监督。当执政党大选失败后,反对党便可迅速取而代之,“影子内阁”成为“执政内阁”。这充分体现了“虚”与“实”的动态平衡。英国政体的另一大特点是体现了“议会至上”原则,即立法权在三权中居于核心地位,行政和司法机关都是立法机关的一个部分,行政权和司法权实际是立法权的派生,三者互有重叠。前述内阁制就是这一原则在行政权与立法权关系上的制度体现。而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关系上,议会上院是英国最高法院,具有除苏格兰刑事案件外其它民事和刑事案件的上诉管辖权。大法官是上院议长也就是最高法院院长,同时还是内阁和执政党成员。

可见,英国政体体现的权力关系首先是国王作为虚位元首凌驾于各实质权力之上,行使形式上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在实质权力部分,拥有立法权的议会下院作为民选代议机构产生首相及其领导的内阁,二者成员实行“相容原则”,而作为司法机构首长的上议院议长由首相提名英王任命,实际也是出于下院,所以这就形成了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平行分立的权力关系。

美国政体中权力关系的最大特点是三权平行分立相互制衡,而凌驾于它们之上的是合众国宪法。也就是说,美国政体中的三权都来源于宪法,而不同于英国政体中行政权和司法权都出于立法权,更不同于英国政体中民主政治的实质部分居于虚位君主之下的设计。正因为如此,威尔逊在大加描述美国国会至上的政体时也不得不承认英国政论家巴奇霍特的敏锐论断:“总之,英国宪法是建立在选定一个最高权威,并使之成为一个好的权威的原则之上,而美国宪法则是建立在具有许多最高权威的原则之上,他们希望能以数量来补偿质量。”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是典型的“半总统制”,即兼有总统制和议会制的特点,总统在表面上受到议会更多牵制,但实际上权力比居于总统制中的美国总统更大,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总理职位的设计。第一,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总统和总理职位分属两人,总理实际是总统行使职权的工具,使其能集中精力关注大政方针,稳定地处于国家权力体系的中心;第二,总理是总统与议会的中介,这是“半总统制”的核心特点。一方面,总理由总统任命,具体贯彻总统的大政方针,对总统负责。另一方面,政府虽不从议会产生,但总理却要对议会多数负责。实际是为总统的政策向议会多数承担政治责任,起到一种缓冲作用,因而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也巩固了总统的地位;第三,议会虽可实行倒阁,但其主动权却在总理手中。而且即使最后倒阁成功,总统也可下令解散议会,在大选后重新任命被倒阁的总理。因此,“所谓最有力的监督的弹劾权实际只不过是国民议会的一种虚张声势的权力。”这明显削弱了议会对行政权的制衡,加强了总统的权力。其次是立法权的行使。第一,法兰西第五共和国议会的立法范围是被列举的,这为行政立法留下了很大的伸缩空间;第二,政府可以确定议会立法的顺序,使议会优先讨论政府的立法创议,而“留给议会的只是立法审议和表决形式”;第三,议会对财政议案的审议受到严格的时间限制,如果未能在规定时限内通过,政府可以条例的形式颁布预算草案,这使得法国议会对财政案的审议权力“比其它任何西方国家更加流于形式”;第四,公民投票通过的法案不再需要议会的表决就可直接成为法律;第五,宪法委员会可通过违宪审查分享立法权,而委员会中有三名成员都是总统任命的。

另外,总统还享有广泛的任命权,处理重大问题的特权和司法行政权等。

由此可见,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中的权力关系是总统凌驾于三权之上,这类似于英国政体中国王的地位,但法国总统又享有广泛的实权,甚至有解散议会的权力,并不受议会的直接制约,这又不同于同样握有实权的美国总统。而在三权关系上,法国政府由总统任命的总理组织,并不像英国那样由议会下院产生,但又要对议会负责,所以政府负双重责任,居于总统和议会之下。另外,高等法院也不像英国那样派生于议会,而是受到总统的控制。

三国政体对于横向权力关系的安排虽然不同,但却隐含着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要达到权力制衡的目的,以此实现不同政治派别的利益。权力制衡是自古希腊以来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一条重要线索,很多思想家都提出过类似观点,其中近代的代表人物就是洛克、卢梭和孟德斯鸠。洛克的分权理论蕴含了制衡思想,但他更倾向于让人民直接推翻违反他们意志的代表,认为这“最后的权力”是克服权力滥用的最好办法。而卢梭则干脆取消了代议制,认为只有人民直接掌握权力才能保证对自己利益的维护,这实际是权力制衡的极端情况。由此,二者思想的逻辑结果都是议会制政体。但问题是,如果经常使用“最后的权力”则必然会导致政治体系的动荡甚至瓦解,因此必须找到一种权力制衡的长效机制,而这正是孟德斯鸠的贡献之一。他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说也奇怪,就是品德本身也是需要界限的!”而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我们可以有一种政制,不强迫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做法律所许可的事。”这就使权力制衡成为了指导西方国家政体设计的一种普遍理论和原则,本身并没有国别的区分,英、美、法三国政体表现的也只是为实现权力制衡而采用的不同机构设置而已。虽然这些机构不都实现了完全的三权分立而具有不同程度的权力失衡,如英国就是立法权至上,法国则是总统权力过大,但它们仍然能够达到权力制衡的相同目的,这归根到底是因为有一套完善的政党制度与相之配套。因为,政党才是政体各机构中活动的主体,当不同派别的政党掌握了不同的机构后,便将自己的利益诉求注入到权力的实际运行中,从而实现了不同权力机构之间的制衡。所以,任何形式的三权分立制度要想真正实现权力制衡都必须以政党之间的制衡作为基础。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主政体虽然形式各异,但都能很好的实现权力制衡,原因就在于它们普遍形成了一套由一个资产阶级改良主义的政党(或政党联合)与一个资产阶级保守主义的政党(或政党联合)轮流执政、相互制衡的动态机制。这正如亚里士多德在全面比较了古希腊城邦制度后得出的观点:人的天性是追求自己或自己党派的利益,它导致统治者的堕落和党派之争。特别是寡头派和平民派的冲突,是引起政体变化的根本原因。只要两党在政府中的地位与他们关于平等和正义的观念不符,他们就要掀起革命,由此导致政治不稳定和政体更迭。革命是资产阶级在建立现代民主制度的道路上普遍采用的手段,当民主制度建立起来之后,这种利益之争便成为了阶级内部各派别之间的竞争与妥协。具体来看,英国就是偏左的工党和偏右的保守党,美国是偏左的民主党和偏右的共和党,法国则是偏左的社会党与***联盟和偏右的保卫共和联盟与法国民主联盟的联盟。

在英国两党中,执政党虽然可以通过控制议会使政策符合自己的利益,但仍然必须考虑其它阶层、集团和群体的利益,这样才能避免压力集团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导致其丧失过多的选票。另一方面,反对党的作用更具有英国特色。首先,只有在下院选举中获得次多数席位的政党才能成为合法的反对党,起到监督执政党的作用。其次,反对党在监督时不能只顾自己的利益一味攻击,还必须提出相应的具有建设性的能取代执政党的政策。这就既发挥了监督作用,又保证了政策的连续性。同时,“影子内阁”制度的存在也使得执政党在失去人民信任被“最后的权力”推翻时不至于出现长期的权力真空,从而保证了政局的稳定。因此,两党在制度框架内的合法竞争实际上最大程度地弥补了制度设计中立法权至上带来的权力不平衡,在实践中还是实现了分权制衡,只不过不是行政立法权的相互制衡,而是具有不同利益和价值取向的两党之间的制衡。

美国的两党制衡源于建国初期的联邦制与反联邦制之争,因此最初的两党就是联邦党与反联邦党。美国联邦制是在中央集权制与地方分权制之间达成的政治妥协,但根本目的还是维护当时北美独立各州(state)的利益。所以,“美国政治制度中存在着双重的分权制衡”,一种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面都存在的三权分立制衡,一种是联邦制中联邦与州之间的制衡。其中联邦层面的三权制衡反映的实际是联邦与州之间的制衡,而两党制衡也正是围绕这一点展开的,其途径就是通过选举控制不同的权力机构。美国总统选举实行选举人团和胜者全得制度,总统选举人票要被集中地给予某个候选人(除了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因此各州的政党在全国政治中具有影响力,总统候选人也就要把主要精力用于选民的倾向性难分伯仲的地区,或有着至关重要的大量选举人票的地区。所以候选人的竞选重心是在州,这就使得州一级的党组织拥有了实质权力。在国会选举方面,州议会掌握着划分选举国会议员选区的权力。因此,州议会多数党就能够通过按照利于本党的原则划分选区来影响国会选举。比如民主党就曾利用这种办法长期控制国会众议院,其间实现了对几任共和党总统的制衡。又由于总统和国会分开选举,而且二者都直接对选民负责,因此,两党在地方上的竞争就成为了影响全国性“行政—立法”制衡的基础性变量。“如果议员感到他的重新当选取决于地方上的问题和选民的态度,而不是取决于总统候选人对选民的感召力,那么,他在议会里将做出相应的反应,当他而且只有当他感到总统的政策是他的选民所需要的时候,他才会支持总统”。这说明,联邦层面横向权力关系的制衡是以联邦与州之间纵向权力关系的制衡为基础的。这种制衡机制的组织载体就是两大政党,它们发挥着将选民利益聚合于全国性代议机构的功能,并监督总统的政策能够切实维护这些利益。

法国政治中的党派制衡具有自己的特点。法国是典型的多党制国家,从理论上看应该更有利于权力制衡,但在实践中却导致了长期的政局不稳。第五共和国政体改过去的议会制为“半总统制”,在扩大总统权力的同时也减少了党派竞争,并最终形成了以社会党和***组成的左派联盟与保卫共和联盟和法国民主联盟组成的右派联盟相互制衡的政治结构。但是,这种制衡与英国两党在议会中的制衡和美国两党分别控制行政和立法机构的制衡又不一样,其实现的最佳途径是“左右共治”局面的出现。在此情况下,总统和总理分属左右两大政治联盟,这样首先在行政权内部实现了制衡,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经过复杂的博弈过程才能最终达成妥协。另外总理要对议会多数负责,所以又加强了议会对总统的监督,实现了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制衡。“因此, 在‘共处’的情况下,实际上是议会中的多数派在挑选总理,而总统的 ‘任命’成了纯粹的形式。这是总统权力的一大失落。”可见,法兰西第五共和国政体虽然造就了能凌驾于三权之上的总统,但又留下了使其可能面临行政权和立法权双重制衡的空间,成为了三国中受限最多的行政首长,这正是西方政治思想中权力制衡的普遍原则与法国具体国情相结合之后在政体设计上所体现出的精妙之处。

state 中国填哪个

中国

中国是一个位于亚洲东部的国家,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拥有丰富的文化和历史遗产。

详细解释

1. 地理位置: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的西岸。其边界辽阔,与多个国家接壤,如俄罗斯、印度、朝鲜等。这样的地理位置使得中国在国际交流中占据重要地位。

2. 人口与多元性: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拥有多元的民族和文化。中国人民的勤劳和智慧,以及博大精深的文化传统,使中国在全球舞台上独树一帜。

3. 经济发展:近年来,中国的经济发展迅速,已成为世界主要经济体之一。中国的制造业、科技产业和服务业等领域均取得了显著成就。

4. 国际影响力:中国在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中发挥重要作用,致力于全球和平与发展。其在全球治理、气候变化、疫情防控等领域的努力和贡献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因此,在国际政治和经济舞台上,“中国”是一个充满活力和影响力的词汇。

soe是什么

SOE是“State-OwnedEnterprise”的缩写,即“国有企业”。在中文里,SOE特指那些由国家所有或控股的企业。这些企业在中国的国民经济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它们的运营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SOE通常具有较高的政治和社会责任感,它们不仅承担着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同时也肩负着保障公共利益的责任。在许多关键领域,如能源、通信、交通等,SOE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此外,SOE在国家发展战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们往往参与国家战略项目的实施,为实现国家长期发展目标贡献力量。例如,在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领域,SOE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的SOE也在进行着一系列的改革和转型,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这些改革措施包括产权制度改革、公司治理结构优化、市场化经营机制建立等,旨在提高SOE的竞争力和效率。

总体来看,SOE作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和影响不容忽视。通过持续的改革和创新,SOE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的发展目标,同时也为中国经济的持续增长提供强大的动力。

世界共有多少个国家

据统计,世界上共有224个国家和地区;

国家

国家(State、Country)是由领土、人民(民族,居民)、文化和政府四个要素组成的,国家也是政治地理学名词。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地理范畴,国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语言、地理区别出来的领土;被政治自治权区别出来的一块领地;一个领地或者邦国的人民;跟特定的人有关联的地区。一般国家行政管理当局是国家的象征,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

国家概念:区域划分,有行政合法性,也就是合法权力。一个国家合法性是指一个政权的理性标准。理性标准是指司法审核标准,法制建立标准,国家可以容纳多民族。

民族概念:已形成独特的文化,包括语言、文字、信仰、崇尚、习俗、服饰、佩饰、建筑风格、饮食习惯、忌讳等等。民族也可以国家化。

国家的分类

在人类学意义上,可以把国家分为单一民族国家或多民族国家。在政治学意义上,可以将国家分为君主制国家、君主立宪制国家、共和制国家、民主国家或专制国家。在政治经济意义上,可以将国家分为自由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干涉主义国家、保护主义国家(Etat Providence)。在公法意义上,可将国家分为单一制国家unitary state—Etat unitaire(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的)与联邦制国家federal state—Etat fédéral(还有所谓的邦联制confedercy of state,在这里,一个邦联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国家联盟,其中每一个都保留着它的主权权力)。

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中央政权垄断着全部宪法性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及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实单一制国家都是集权式的。单一制国家可以是中央集权型的,也可以是地方分权型的。联邦制国家是指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分享宪法性权力,其方式及份额(程度)各国亦不完全相同。

什么叫做soe

SOE代表的是State-Owned Enterprise,即国有企业。这是一种由政府或政府机构全资或主要拥有股份的企业,它们的主要目标是服务于公众和国家的利益,而不是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来决定其业务方向和经营策略。这些企业通常在经济、基础设施、能源等关键领域扮演着重要角色,对国家的安全和繁荣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这类企业的特点在于它们的股权结构通常较为单一,由单一的政府机构或多个政府机构共同持有。这与私营企业由私人投资者或股东持有股权形成鲜明对比。SOE的决策往往更多地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而非市场机制。

在经济领域,SOE通常在一些关键行业占据主导地位,比如能源、交通、电信等。这有助于确保这些行业的发展能够符合国家的战略规划,确保国家的经济安全。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SOE也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例如,国家重要的桥梁、道路、机场等基础设施项目往往由SOE负责建设和运营。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SOE在国家经济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它们也面临着市场化的挑战。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旨在提高它们的市场竞争力和效率。改革措施包括引入更多的市场机制、优化治理结构、提高透明度和加强监管等。

总的来说,SOE是一种由政府或政府机构控股的企业,它们在国家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服务于公众和国家的利益。随着市场的不断变化,SOE也在不断适应和调整,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依法治国的对象是谁

1、依法治国的对象是指依法治国的受治者,即法治主体依法所治的对象,它具有复杂性,指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诸方面。

2、一方面,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是法治所治之对象,主要体现为国家公共权力在经济、文化、社会生活领域的功能和作用范围以及作为权利主体的人民由此获得利益保障和权利救济的过程,另一方面,国家事务应作为法治的重点,因为依法治国所“治”之“国”,具有非常丰富的含义,国家既是由人口、地理环境、民族等因素复合成的地域概念,在此更是意指它的政治意义(state),政治国家包含两重含义:一是以政府机构名义组织而成的政治共同体,二是政治共同体拥有的权力和权威。如前所述,尽管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并非权力的来源和主体,但由于其所处地位的重要性以及权力所具有的既能保障人权又能损害国民利益的双重属性,因此,它们应成为依法治国的重点对象。当然,这并不排斥对其他对象的调节与治理,但应有轻重缓急之分。具体而言,依法治国的重心应定位于以权力为基点的权力组织,权力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权力关系三大方面。

近代中国国家治理变革的表现?

简析近代以来国家治理模式的变迁——兼论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革

自现代化进程开启以来,人类社会大体经历了三种国家治理模式,即个人中心主义模式、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和社会中心主义模式。这三种模式分别是不同国家在现代化初期阶段的特定环境条件下产生的,其中,个人中心主义模式是第一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采用的模式,国家中心主义模式是部分第二批和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为应对先发展国家的压力和挑战而采取的模式,社会中心主义模式大多是经历了西方列强殖民统治的国家因殖民遗产所形成的模式。这三种模式尽管都有某种历史的必然性或合理性,但都不是常态社会中应有的或理想的国家治理模式。目前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革实际上就是从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向国家、社会和个人协同治理的模式转变。

关键词

国家治理/国家治理模式/个人中心主义/国家中心主义/社会中心主义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1]这是中共中央首次在重要文件中提出的一个新的重大的命题。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命题的含义,在社会上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比如不少人认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主要就是强化政府的能力。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没能准确地理解《决定》的精神,是一种片面的观点。笔者试图通过对近代以来各国主要治理模式发展趋势的分析,来加深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理解。

一、个人中心主义: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先发展国家的国家治理模式

这里所说的国家治理模式主要是对国家①、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的划分依据是国家治理的主体,即在国家治理过程中主要依赖的是国家,还是社会,或者是社会中的每个个人。治理是一种运用权力的活动,“国家治理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其目的是增进公共利益,维护公共秩序”[2]。不同的国家治理模式反映了权力在这三种主体之间的不同分配状况,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权力运行所指向的不同目的。分析近代以来各个国家在国家治理模式上的差异,我们大体上可以把国家治理模式归纳为三种主要类型,即个人中心主义模式、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和社会中心主义模式。这三种模式大体上都反映了一个国家在现代化进程中所处的历史阶段、发展环境和目标指向。

所谓个人中心主义模式,指的是在国家治理中尽量把政府的权力限制到最小,尽量让个人自由地在社会中运用自己的权力②,发挥自己的影响力。采用这种模式的国家一般实行自由放任政策,即国家除了履行保障安全等极少数职能外,其他一切事务尽量交给社会中的个人自主地去解决。在这种国家治理模式下,市场处于绝对的支配地位,诸如教育、卫生、环境、货币等在现在看来属于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的生产,都统统交给市场来解决,政府只是一个“守夜人”。这种国家治理模式的核心是个人,它尊重个人的自主性,鼓励个人自由地运用自己的能力(权力)去实现各自的目的,国家主要依靠法律界定私人领域的边界,规范人们的行为,并保护私人领域不受侵犯。在经济活动中,虽然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利益或目的经常发生冲突,并且在这种冲突中个人的目的也未必能够达到,但是这种国家治理模式的倡导者认为,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最终能够实现各种利益的和谐或均衡。这主要是第一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所采用的模式,它以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英、法、美等国家为代表。

形成个人中心主义模式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先行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在知识、技术、管理、生产方式等方面,还没有其他国家更先进的经验可资借鉴,因而这些国家更加需要发挥个人的主动性和首创精神,以便在各种未知的领域能够有较多的探索和创新。反过来说,也正是因为有了这种自由创新的社会环境,才使得先发展国家能够得到较快的发展。第二,先发展国家在经济实力、综合国力等方面居于优势地位,不用过多地担心外部挑战给自己带来什么威胁,因而不太依赖国家动员和组织社会资源应对外部挑战的政治组织,也就是说,它不太依赖一个权力较大的政府。第三,一般来说,第一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大都经历过资产阶级革命,在国家政治结构中资产阶级占据主导地位,而个人中心主义模式最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最容易使少数最有能力的人发财致富,也最能够把财产(资本)的权力发挥到极致,所以这种国家治理模式也最容易得到资产阶级的支持。当然,除此之外,传统和文化的因素也可能对这种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产生一定的作用。

个人中心主义模式对于先发展国家而言,其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它不仅使资本主义获得了较快的发展,社会财富得到了较快的增加,使国家在与其他后发展国家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而且也使得职能很少的政府因没有太重的负担而能较为顺畅地运行。但是,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这一模式也因一系列新因素的出现而显现其不足,这些变化促使采用个人中心主义模式的国家开始强化国家在治理中的作用。第一,自由竞争导致的垄断使得贫富分化和社会矛盾不断加剧,从而使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必要性不断得到提升。第二,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个人之间的相互联系和依赖不断加强,使得公共利益的范围不断扩大,重要性不断得到重视,进而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第三,后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对它们进行挑战,客观上也需要增强先发展国家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这是20世纪初国家干预主义开始流行的重要原因。不过,在实行个人中心主义模式的国家里,这种国家干预的趋势并未发展成国家中心主义模式,而是形成了某种个人中心主义和国家中心主义的混合形式。

二、国家中心主义:对个人中心主义模式的反拨

进入20世纪以后,多种因素叠加在一起促使了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兴起,在这些因素中有部分因素是一些国家内部社会变迁的结果,更重要的是个人中心主义模式造成的结果。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以把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兴起,看作对个人中心主义的反作用或反拨。

实行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国家一般是第二批和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其中第二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以德国、意大利和日本为代表,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以苏联和中国为代表③。就这些后进入现代化进程国家的内部因素来说,其特别主要表现为:现代性因素出现较晚,资本主义经济不发达,资产阶级力量弱小,在先发展国家的冲击下被应急式地拖入到现代化的大潮中或社会急剧变迁之中。这些国家不像第一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那样——完全由资产阶级主导现代化进程,而是由其他阶级主导了现代化进程,其中,在德国、意大利、日本诸国,主导者是居于主宰地位的旧统治阶级中具有现代化倾向者,资产阶级只居于依附或从属地位,而在苏联、中国等国,主导者则是来自社会下层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联合。

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形成的外部因素有两个:一是先发展国家给后发展国家带来的冲击和挑战,二是个人中心主义模式的负示范效应。先发展国家的冲击主要表现为,第一批进入现代化进程国家的经济发展给后发展国家带来的示范效应和发展经济的压力,这种示范效应和压力使得后发展国家产生了追赶先发展国家的需求。先发展国家的挑战对于第二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来说,主要表现为前者抢占了绝大部分殖民地,垄断了殖民地的贸易,限制了第二批进入现代化进程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生存空间。这使得这些国家为了自己的发展不得不强化国家权力,运用政治动员的力量,与先发展国家进行争夺殖民地的战争。对于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来说,先发展国家的挑战主要来自第一批和第二批进入现代化进程国家的殖民掠夺和帝国主义侵略,以及这些国家的经济优势对本国产业的限制。因此,为了反抗殖民掠夺或帝国主义侵略,同时也为了保护和扶持弱小的民族工业,这些国家最有可能的选择是强化政治权力的作用,重视社会资源的集中使用,而不是主要依赖个人的力量。另外,对于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来说,第一批和第二批进入现代化进程国家的资本主义弊端起了消极的或负面的示范作用:它们为了侵略其他国家而发动的世界大战给整个世界带来的深重的灾难,它们奉行的生存竞争、优胜劣汰原则在国内造成的贫富分化和社会矛盾等等,都激发了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国家探索不同于先发展国家现代化道路的热情。

内外因素的结合使得第二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国家采取了法西斯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并使得第三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大多采取了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当然,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有较大的差异,一些国家也采取了其他带有某种复合性的国家治理模式。“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共同特点是把国家(广义的政府)的权力扩大到最大,把社会团体和每个人的权力压缩到最小。这种国家治理模式虽然也重视民众的政治作用,个人也不像传统社会中的臣民那样在政治上完全被边缘化、完全处于消极地位④,但他们都是被国家权力动员起来参与政治并为国家的某种目标服务的,因而在本质上仍处于被动和依附于国家权力的地位。在这里,国家权力是共同体得以正常运转唯一的或主要的驱动力,它主要依赖行政命令而不是依赖法律来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并掌控着几乎所有社会资源来实现国家的某种目的。在这种国家治理模式的典型形式中,国家的职能几乎无所不包,它不仅代替市场去组织社会的一切经济活动,而且代替个人为其安排日常生活的大部分内容。

当然,社会性质的差异也使两种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目标和手段存在一些根本差异,一些西方学者把它们混为一谈,显然是错误的。其中,法西斯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常与某种狭隘自私的民族主义甚或种族主义目标相联系,为此经常不择手段地运用暴力、侵略的方式达到自己的目的。在这一点上,它实际上继承了个人中心主义的某种行为逻辑,奉行的都是丛林法则,只不过它把这种法则放大到了国家层面和极端地步。与此不同,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常与美好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目标相联系,虽然现实中人们因对这些理想的理解存在一些偏差而导致了众多失误,但它不会像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和法西斯主义那样用侵略的手段来达到这种目的。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和个人中心主义模式一样,并不是一种常态的国家治理模式,它们都是现代化初期阶段不同起步时序的国家为应对特定情景而采取的国家治理模式。或强或弱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是后发展国家,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能够在现代化初期阶段较成功地应对各种严峻挑战的重要条件,它在动员社会资源,反抗先发展国家的控制、侵略以及在不利条件下发展本国经济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其中,采用法西斯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国家,因过分地依赖暴力以及给国际社会带来了巨大灾难而被摧毁,而采用社会主义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国家,则因忽视市场、个人和社会组织的自发作用而在进一步发展中陷入困境,并被迫进行了改革。目前,无论是个人中心主义模式,还是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其典型形式都基本不复存在,作为两个极端,它们都因自身固有的缺陷而不得不进行调整,并开始重视曾经被自己忽视了的那些方面。

三、社会中心主义:第三世界不发达国家的国家治理模式

实际上,在后发展的亚非拉第三世界国家中,能够建立起强国家(政府)来实施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只是少数,其中的多数国家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无法建立起能对社会有效控制和治理的强国家,而是形成了采用社会中心主义模式的弱国家,并因此而延缓了现代化的进程,甚至发展成为所谓的“失败国家”。这里的社会中心主义指的是,在国家治理中国家(state)的作用非常弱小,各种强人或强势集团在社会运转中发挥着更大的作用,并使得社会控制成为碎片化状态。这种国家治理模式就是米格代尔所说的“强社会与弱国家”模式⑤。在这里,虽然存在着中央政府,但“许多国家的领导者们发现他们的政治前途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强人们通过其社会控制所能提供的社会稳定;强人们有直接和民众接触的渠道,并能以各种特殊目的动员民众”[3]147。这种依赖使得中央政府处于软弱地位,缺乏足够的权威去充分动员社会资源,并且任何重要政策的制定都需要与各种强人和强势集团讨价还价和妥协退让,结果使中央政府无法制定和推行有利于整体利益的重大法令和政策,国家的法律也难以替代通行于各种集团中的特殊行为规则,因而这些特殊规则就成为社会秩序的基本规则,国家提供公共物品的能力也就比较低下。这种情况正如亨廷顿所说的那样,“这些国家缺乏很多东西。它们委实苦于缺乏食品、文化、教育、财富、收入、健康水准和生产效率。不过,这些问题已被认识,也已被着手去解决。然而,在这些短缺的深层和背后,还存在着一种更为严重的短缺,即缺乏政治上的共同体和有效能的、有权威的、合法的政府”[4]2。

社会中心主义模式和个人中心主义模式既有某些共同之处,又有一些根本差异。它们的共同之处是:国家的权力都受到较多的约束,因而权力都比较小,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也都比较少,国家在治理中不居于核心地位。它们的不同之处主要有:第一,在社会中心主义模式中,国家权力受到的约束主要来自社会中的强人或强势集团;在个人中心主义模式中,国家权力主要受法律规则的约束,当然这些规则也是由社会中众多处于强势地位的人共同制定的。第二,在社会中心主义模式中,因而法治秩序没有真正建立,所以社会控制是碎片化的;在个人中心主义模式中,因而法治秩序已经建立,所以社会控制是相对统一的,国家权力相对于社会中心主义模式而言,也较为集中和有力。第三,在社会中心主义模式中,由于法制保障较弱,使得个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程度较低,个人对强人的依附性较强;而在个人中心主义模式中,由于有较强的法制保障,使得个人拥有较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第四,个人中心主义模式一般出现在最早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它在很大程度上适应和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社会中心主义模式一般出现在第三批或第四批进入现代化进程的国家,并且这些国家多经历过殖民主义的统治,所以这种弱国家的状况使得它不容易应对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内外挑战,并因此造成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对缓慢。

社会中心主义模式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西方列强的殖民统治和政治霸权带来的后果。米格代尔在《强社会与弱国家》一书中对此有较为详细的分析。他分析了西方列强影响第三世界国家社会结构和社会控制方式的三种政治霸权形式:第一种形式也是影响最大的形式就是殖民统治,殖民者能极大地影响本土人物在扩张的世界市场造成巨变之际,重构社会控制的能力;第二种形式是对别国内部事务的直接干涉,包括谁来统治、财富如何花费、何种组织能够存在等等;第三种形式也是强度最低的霸权类型,即设定重要的结构性要素,但不干涉他国内部统治的具体细节⑥。这三种不同形式对第三世界国家的社会控制方式造成了不同的影响,但总的来说,西方列强在大部分国家造成了碎片化的社会控制形式。除了出于抵制某种敌对势力(如共产主义等)的需要之外,西方列强在其统治的殖民地和受其控制的第三世界国家,一般都不寻求集中的社会控制形式。

米格代尔在分析殖民地官员为何不寻求集中社会控制的原因时,指出了如下几个原因:对廉价而有效的社会控制的急切需求,对赋予任何一个本土领袖以潜在的极具威胁的社会控制垄断权的担心,殖民者由于自身权力的脆弱而对本土领导者的严重依赖,宗主国对战略安全的考虑,殖民地地方官员对自身利益的考量等等⑦。实际上,从逻辑上讲,弱化国家的作用,使社会控制碎片化,是西方列强实现对其他国家控制的最有利的策略。所以,米格代尔指出,“在多数情况下,殖民政策在亚洲和非洲都导致了碎片化的社会控制的重新建立”,而“社会控制的碎片化——社会中规则制定的多元化——极大地限制了独立后国家能力的增长”⑧。

本来,从后发展中国家所处的历史环境和内在需要来说,要想有效地应对各种严峻挑战,较快地推进现代化建设,就要像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一书中所说的那样,需要一个有效能、有权威的强政府(强国家),但不幸的是,多数国家的这种内在需要在很大程度上都被西方列强的霸权统治扼杀了。如果说国家中心主义模式主要是应对先发展国家的挑战和冲击,反抗它们的侵略和压迫的结果,那么社会中心主义模式则主要是先发展国家的殖民统治和霸权压迫的产物。这三种国家治理模式的关联,实际上说明了现代化进程的世界性、梯度性、关联性和多样性,同时也说明,这三种国家治理模式都是现代化初期阶段或者说都是社会转型阶段特定国家在特定环境中的特殊产物,它们尽管都有某种历史的必然性或合理性,但都不是常态社会中应有的或理想的国家治理模式。

四、当前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革

上述三种典型的国家治理模式是对国家治理形式的一种简单的一般性的概括,忽略了国家治理形式中各种丰富的变异形式和复合形式。虽然这种过于简单的类型学分析失之肤浅,但它对于我们认识当今中国国家治理模式的变革还是能够有所帮助的。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国家治理模式,不是单纯由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它一般是人的选择和客观情势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客观情势是更为重要的因素。新中国建立后形成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是在帝国主义侵略和压迫、半封建半殖民地状况导致经济落后、民不聊生的大背景下,中华民族为救亡图存、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而不得不建立的一种国家治理模式。它既是为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帝、封、官三座大山而不得不进行暴力革命的产物,也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为在帝国主义的包围下捍卫民族独立和国家主权、经济上追赶发达国家而不得不集中动员有限社会资源的产物⑨。通过采用国家中心主义模式,新中国的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现代工业基础得以建立,在国际上成功地抵抗了帝国主义对周边国家的侵略及其对中国国家安全的威胁,并走上了独立自主的发展道路,避免了第三世界一些国家陷入依附性发展的困境,为新中国以后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当然,由于对社会主义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对市场经济的认识存在误区,这种国家治理模式固有的弊端在进一步发展中就日益显露出来了。

中国的改革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走出国家中心主义模式的误区,探索新的国家治理模式的过程。这种新的国家治理模式不是简单地放弃国家在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地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使三者在国家治理中各自发挥应有的作用。这是因为,在国家的工业经济基础基本奠定、国民经济的国际竞争力已有较大提升、国际环境也相对缓和的情况下,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的权力来动员社会资源的必要性已经减弱,此时,如果还是过分地依赖国家的作用,社会的活力就会受到抑制。反过来说,我们也不能简单地、片面地依赖社会组织或个人。因为没有充分发展的独立、自主和具有责任意识的公民,以及没有足够控制力的国家,社会组织就常常会成为一些强人操纵民众、抗衡国家以牟取私利的工具,并使得社会控制碎片化。同样,如果仅仅依赖独立、自主的公民,而没有众多适应公民不同需要的社会组织,公民就只是一些个体孤独、无序互动、人际疏离的“原子”,公民对公共物品的众多需要就不能得到满足。当这种情况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会促使人们向国家提出日益增多的要求,让国家承担日益繁重的满足公民需要的公共职能。如此持续下去,会使政府财政不堪重负,官僚机构日益膨胀,最终导致政府僵化甚或破产。这正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从19世纪到20世纪70年代所经历的历程。20世纪末期,西方社会出现的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思潮,以及公共管理理论中出现的治理理论,都是针对西方国家治理中摇摆于个人和国家两极之间所带来的社会问题而提出的调整要求。所以,一个常态的或成熟的现代社会应是国家、社会和个人都能够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一定作用的社会。当然,三者之间的具体关系取决于国家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具体需要。

对于后发展中国家来说,权力高度集中的国家中心主义模式只能在现代化起步的阶段才能发挥较为积极的作用。在现代化的进一步推进中,如果不能及时转变国家治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个人自发自主的能动作用,就难以较快地、持续地推进现代化的进程。所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不是简单地强调提高政府能力(虽然这在当前条件下也是十分必要的),而是全面地调整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不同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在这方面,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中有许多论述。比如《决定》强调:“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快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和谐社会、生态文明,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1]同时还提出,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1]。要“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建立健全居民、村民监督机制,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加强社会组织民主机制建设,保障职工参与管理和监督的民主权利”[1]。

另外,在要求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的同时,还要求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地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尽量发挥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作用。《决定》还要求“改进社会治理方式。坚持系统治理,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1]。要“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的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1]。按照这些要求进行改革,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必将发生深刻的变化,国家的治理能力也必将会有极大的提升。

实际上,国家的治理能力和国家是否集中尽量多的权力并非完全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国家集中的权力越多意味着它承担的职能也越多。没有足够的权力去履行好一些必要的职能(如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等规则),国家的能力肯定是弱小的,但承担过多的不必要的职能恰恰会弱化国家的能力。弗朗西斯·福山就曾主张把“国家活动的范围和国家权力的强度区别开来,前者主要指政府所承担的各种职能和追求的目标,后者指国家制定并实施政策和执法的能力,特别是干净的、透明的执法能力——现在通常指国家能力或制度能力”[5]7。在他看来,国家能力的大小比国家职能范围的宽窄更为重要,而且许多发展中国家一般都是国家职能范围比较宽、国家能力比较弱的国家,而发达国家则一般是国家职能范围比较窄、国家能力比较强的国家[4]5-21。其实,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把国家(治理)能力和政府(治理)能力加以区别。政府能力是政府运用权力达到既定目标的能力,而国家能力则是包括政府、社会和个人等各种主体运用不同的权力所产生的协同力量,这种协同力量越大,意味着国家的(治理)能力就越强。我们常说的综合国力,实际上指的就是这种协同力量。

由此可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历史任务,是中国国家治理模式从国家中心主义向模式国家、社会和个人协同治理模式的转变。在这个转变过程中能否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同时,合理地向社会和个人分散权力,使各种社会组织和每个公民都能够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积极的、协同的作用,将是国家治理能力能否得到有效提升的关键。这一任务完成之日,就是中国进入成熟的现代社会之时。

poliscity-state的区别

Poliscity与State之间存在明显区别。Poliscity主要指城市政治或城市生活的政治方面,而State则更广泛地涵盖国家层面的政治结构和社会治理。

详细解释如下:

Poliscity的涵义

Poliscity关注的是城市政治,它侧重于城市生活中与政治相关的方面,包括城市内的权力结构、政府管理、政策制定以及城市与国家的政治互动等。在城市政治中,地方政府的决策、城市治理的模式以及市民的政治参与等都是重要的研究内容。这种政治现象更多地体现在城市的具体环境和实践中。

State的概念

相比之下,State指的是更为宏观的国家层面的政治结构和治理。它涵盖了国家的政治制度、政府组织形式、国家主权以及与外部世界的政治关系等。State的政治活动涉及全国范围内的政策制定和实施,以及国家对内对外的政治决策。它不仅涉及城市,还包括乡村、地区以及整个国家的政治体系和治理机制。

两者的主要差异

Poliscity与State的主要差异在于它们关注的范围和层次不同。Poliscity更多地关注城市这一特定环境下的政治现象,而State则涉及整个国家的政治结构和治理。此外,两者在权力来源、决策机制以及治理方式等方面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城市政府更多地关注本地居民的需求和利益,而国家层面的政治决策则需要考虑全国范围内的利益和平衡。

总结来说,Poliscity和State都是政治学的核心内容,但它们在研究范围和关注点上存在明显的差异。Poliscity更侧重于城市层面的政治现象,而State则涵盖整个国家的政治结构和治理。理解这两者的区别对于全面理解政治学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什么是国家?

国家是由领土、人民(民族,居民)、政府三个要素组成的,国家也是政治地理学名词。从广义的角度,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血统、领土、政府或者历史的社会群体。从狭义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

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地理范畴,国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语言、地理区别出来的领土;被政治自治权区别出来的一块领地;一个领地或者邦国的人民;跟特定的人有关联的地区。

一般国家行政管理当局是国家的象征,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

国家概念:区域划分,有行政合法性,也就是合法权力。一个国家合法性是指一个政权的理性标准。理性标准是指司法审核标准,法制建立标准,国家可以容纳多民族。

民族概念:已形成独特的文化,包括语言、文字、信仰、崇尚、习俗、服饰、佩饰、建筑风格、饮食习惯、忌讳等等。民族也可以国家化。

在外语中如英语或法语,国家一词有多种解释,例如地理层面,政治层面,民族层面,这三种层面各有代表国家的单词。

扩展资料

“合众国”、“共和国”、“公国”、“联合王国”还有“联合酋长国”、“联邦”、“邦联”这些名称,有的是侧重表达国家的政体(共和国、王国和公国),有的是侧重表达国家的组成形式(合众国、联邦、邦联),有的是兼而有之(联合王国、联合酋长国)。

1、共和国——Republic,民主政体的国家,国家元首为全民选举出来的总统或者主席。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使用这个名称来体现其政体特点,个别的也称作“民国”。

2、合众国——United States,特指美国,现有的合众国除美国外还有墨西哥。字面上并无“共和国”之意也没有体现出其民主政体的特点,而是侧重表达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可以理解为是由若干“州”联合组成。这里的主题词States是复数,指的是国家的组成单元。

3、王国——Kingdom,以世袭君主国王为元首的国家。

4、联合王国——United Kingdom,特指英国,可以理解为由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历史上还包括有爱尔兰、印度等等)数个地区组成的一个王国。这里的主题词Kingdom是单数,指的是整个国家,与合众国的主题词的用法不同。另外历史上也有过其他的联合王国,例如葡萄牙·巴西·阿尔加维联合王国。

5、公国——Principality或Dukedom,世袭的君主称作公爵而不是国王,按照封建时代的体系,公国的级别比王国要低。

6、大公国——Grand Duchy,以大公作为国家元首的国家,和公国同为封建历史的产物。大公是地位介于国王和公爵间的称号。卢森堡为现存的唯一大公国。

7、联合酋长国——United Emirates,特指阿联酋,可以理解为是由若干个“酋长国”联合组成。这里的主题词Emirates是复数,指的是国家的组成单元,和合众国的表达类似。

8、联邦——Federation,侧重表达国家的组成形式是联邦制,联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共和国、邦或州联合组成一个统一国家。邦联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国家为了某种特定目的而结成国家联合,其构成的不是一个独立主权国家。

9、城国——City state,顾名思义由一个城市组成的国家。

10、帝国——empire或empery,以世袭君主皇帝为元首的国家。现在很少见。

11、私人国家——Micronation,声称是独立国家。由个人或家族、小组织建立。以西兰公国为首,通常不被承认。

参考资料国家(政治地理学名词(国土、民族、文化和政府))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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