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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智慧城市

百科大全 2025年03月16日 12:15 34 访客


你在感受和参与智慧城市中最大的困惑是什么?

智慧城市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是从整体而言,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达不到“智慧”要求。

认识上,很多人把智慧城市等同于数字城市,其实智慧城市与数字城市是信息化不同发展阶段的产物,智慧城市基于数字城市,但高于数字城市;技术上,没能开发“一揽子”解决问题的业务操作系统软件,不能“一卡通”;实践上,缺乏安全可靠、管理严格、服务一流的云服务业务工程公司,承担智慧城市建设的公司缺乏成功案例与经验。

二、信息孤岛、网断联难仍存在。

智慧城市实际上是物联网的具体应用,其障碍主要有三方面:其一,部门分割、条块分割的小数据中心建设,形成了众多的“信息孤岛”;其二,标准建设相对滞后,标准不统一,业务操作系统软件难以模块化开发。比如人车路等基本的数据单元,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管理部门各搞一套,基础数据单元标准不一。其三,业务传感与应用装备建设,各部门各搞各的,甚至一个部门内部也各搞各的,造成“有网无联”。比如,治安一套探头、城管的一套探头、交警的一套探头,不光不相容,而且同样低水平,还各成各的网。

三、体制难以突破。

概括起来说,主要是投资、建设、运维、使用、监管的机制不健全。在投资和建设方面,由财政拨款投资,各部门各搞各的建设,导致重复建设多、业务专用网建设水平低、高效处理能力弱等问题;在运维方面,技术类、事务类等业务没有剥离,仍由政府部门内设机构直接负责,导致运维效果差、效率低;在新的商务模式创新方面,政府购买云服务的采购方式、政策保障、业务监管等尚未建立健全。

四、网络权益与安全保障举措失配、错配。

缺乏法律手段、技术手段、工程手段协同配套的统一设计,各种手段运用能力建设不足;安全的执法、司法力量较弱,无法很好地保障网络权益;云服务公司制度建设滞后,管理不到位,缺乏责任追溯体系;网络实名制等基本制度建设推开不足;网络的安全技术、工程技术创新与应用投入不足。

五、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不充分。

泛在、互联、高效、优质、廉价、便利的网络基础设施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先决条件。而现实是:泛在网建设进展慢、覆盖水平低;各类网络自成体系,相容性低,传输速度、质量不高;网络收费偏高,制约了各类业务物联网的使用与发展;业务专用网(传感网、专用物联网)建设落后,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网络的“最后一公里”重复建设大,小区入户重复率高,不利于家庭、社区物联网的与骨干网的分别建设、有机对接、业务开发。

展望2024年关键词

1、智慧城市的未来:借助人工智能、物联网和大数据等前沿技术,智慧城市的发展将成为未来趋势。通过这些技术的应用,可以提高城市管理效率,为居民打造一个更加便捷、高效和环保的生活空间。

2、迈向碳中和:在全球气候变化问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各国将致力于实现碳中和目标。这将进一步推动绿色能源、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的发展,以减缓气候变化的影响。

3、5G时代的到来:到2024年,5G通信技术预计将普及,为物联网、智能制造、远程医疗和无人驾驶等多个领域提供高速、稳定的网络服务。

4、生物科技的广泛应用:生物科技在医疗、农业、环保等众多领域扮演着关键角色。基因编辑、生物制药和生物农业等技术的进步,正为社会带来革命性的变革。

5、新能源汽车的崛起:随着电池技术的不断创新和充电基础设施的完善,新能源汽车的市场份额预计将持续增长。这将推动汽车产业向电动化和智能化方向转变,为环境保护做出贡献。

你在感受或参与智慧城市中,最大的困惑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陆续发布一系列相关政策文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缩写PPP)已被视为一剂破解智慧城市建设资金困局的“良药”,引起了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的高度关注。然而,《2015中国智慧城市发展水平评估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显示,在日渐升温的智慧城市PPP热潮中,成功案例却不多见。

三大作用

当前,PPP模式之所以被广泛认为是一种促成政企合力、推动智慧城市发展的有效机制,主要是由于其能在3个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

——减轻政府资金压力,为破除智慧城市融资困境提供新渠道。

当PPP模式被引入智慧城市项目建设中后,为换取特许经营权,社会资本方将承担大部分的资金投入。同时,还可能将政府承担的债务转移给企业,既解决了智慧城市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也会缓解政府增量债务。此外,在逐利动机的驱动下,社会资本方将在尽量短的时间内实现项目盈利,有利于政府存量债务的消化。

——打破公共服务“垄断”,为加速智慧城市建设进程注入新动力。

以往,我国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较为单一,相关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一般由政府掌控,仅有项目建设会外包给社会资本主导。这种“独家垄断”状况,导致地方政府利用信息化手段提供便民服务的动力严重不足。而通过PPP模式,社会资本深度参与到智慧城市公共项目领域,不仅可以破除互联网公共服务的垄断格局,而且可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好处显而易见。

一方面,政企双方的角色和作用会随之发生变化。政府将由公共服务的供给方转变为合作方和监管方,可避免因企业获取暴利而使公众利益受到侵害现象的发生;企业对项目的参与程度也由单一的建设转变为从方案设计到投资建设,到运营管理,直至后期维护的全程参与。

另一方面,政企双方合作,可以将政府在顶层设计及战略制定等方面的优势,与社会资本在资金投入、技术创新、专家人才、管理经验等方面的优势相结合,合力为智慧城市建设献计献策。

——明确参与方责权利,为规避智慧城市建设风险提供新机制。

PPP模式以“风险共担”为理念,以共同目标为纽带,以合同形式约定参与方的责、权、利,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界定,将政府、金融机构、智慧城市服务提供商等参与方聚合在一起,形成强大的伙伴关系,是抵御智慧城市推进中所遇风险的强大利器。

三大困惑

尽管引入PPP模式好处多多,但在具体实践中却也遇到不少问题,令政府、企业备感困惑,影响了其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发展。具体来看:第一,目标之惑——部分地方政府仅将PPP视为融资手段。

PPP的融资作用不容小觑,但其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渠道,更是一种有助于提升公共事业生产效率的长效合作机制。而当前,仍有相当一部分地方政府把PPP视为一种融资工具,大力推广PPP模式的目的在于替代原有的地方融资平台,并试图将债务杠杆强加给企业。企业自主权受到一定的影响,势必会降低合作意愿。因此,地方政府应摒弃对公共项目牢牢掌控的传统观念,给予企业一定的自主权,以平等协商为准则,互相监督,强化合作。只有这样,才能让社会资本的效率优势得以发挥。

第二,收益之惑——收益不明导致政企难达共识。

收益预期不可控是造成政企各方对智慧城市PPP项目参与热情不高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我国智慧城市发展目前还处于探索阶段,很多项目没有成熟案例可以借鉴,相关标准无从谈起。项目验收标准的缺失,使得项目验收缺少客观评价依据,直接导致了收益时间的不确定。而这势必会削弱社会资本对智慧城市PPP项目的参与意愿。

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因不可控因素使收益达不到资金预期时,政府应承担兜底风险。然而,因为收益不明确,政府可能承担的兜底金额有多大并不明确,这无疑也会影响政府引入PPP模式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积极性。

第三,法治之惑——PPP法规体系不健全,无法有效约束政府失信行为。

在智慧城市PPP失败案例中,存在因地方政府单方面违约,而导致社会资本利益受损的情况。比如,有些地方政府签约后又单方面要求重新谈判,以降低承诺价格;政府废止了当初指定的管理办法,致使实施机构拖欠合作公司经费,最终导致项目失败。

此外,国内相关法规尚不完善,无法有效约束政府失信行为,这意味着社会资本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有效保护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其采用PPP模式参与智慧城市建设的意愿,势必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点思考

通过上述分析,对于破解智慧城市PPP发展中的问题,报告中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首先,应提升政府对PPP的认知和实施能力。只有让地方政府了解PPP模式,熟悉其操作流程,才能确保智慧城市PPP模式的顺利推进。具体建议有:一是加强宣传和培训,让更多的政府管理者准确理解PPP的内涵和作用,合理界定其适用范围;二是鼓励省级地方政府牵头成立智慧城市PPP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相关信息的统一发布和技术指导,辅助地方政府确定中标者;三是支持发展一批融资、技术等中介机构介入智慧城市PPP项目,为各地推进智慧城市PPP项目提供专业化服务。

其次,应制定认定标准和第三方评价机制。标准是智慧城市PPP参与主体间利益分配的依据,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执行至关重要。具体建议有:一是推动成立智慧城市PPP模式标准制定机构,分行业、分领域研究制定消费者收费标准和项目验收标准。探索浮动收益率机制,科学测算项目建造运营和预期收益,制定可控的价格调整预案,确保社会资本利润率处于合理区间;二是为确保标准的贯彻执行力度,在智慧城市方案设计、合约制定、建设运营等环节,引入第三方机构,以标准为纲开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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