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孩子必备条件与手续全解析
离婚后,父母无经济能力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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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无经济能力可以拒付抚养费吗?
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王淑晶律师解答:
无经济能力不是能够免除抚养义务的理由,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直接抚养孩子方无经济能力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抚养费可以中止给付,父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减少或者中止其给付:
一、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二、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广东盈隆(东莞)律师事务所王淑晶律师解析:
不同于大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子女的出生事实或收养行为而产生。即父母对子女负有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既有人身属性,又有经济属性,且不附加任何条件,不因夫妻双方之间婚姻存续状态的变化而变化,它是子女抚养费请求权的基础。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抚养是指父母从物质上、经济上、生活上对子女的养育,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负担和日常生活的照料,这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物质基础,父母必须自觉履行这一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无条件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免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王淑晶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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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员子女由谁抚养,服刑人员子女监护权变更规定是怎样的?
在生活中,我们知道,一旦行为人作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对于这些犯罪的行为人来说,可能也会上有老,下有小的。那么,服刑人员子女由谁抚养,服刑人员子女监护权变更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
北京道生律师事务所周密律师解答:
明确监护人,法律规定:未成年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人担负监护人,这使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监护问题存在漏洞。应当规定,对于服刑时间较长的人员,可以考虑剥夺他们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而交由实际对其子女进行管理和照顾的人员。
我国法院在对父母判处刑罚之前或同时,可根据不同情况,指定孩子的代养人或监护人。对于没有法律规定的监护人的,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服刑人员子女监护权变更规定:首先,现有监护人无法履行、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能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前提条件;
其次,需要有人提起变更孩子监护人的诉讼请求,这包括孩子生父母,长期抚养孩子的祖父母等等,必须是与孩子生活非常亲密的亲属或组织;最后,就是法院根据具体情形,从有利于孩子身心成长的原则出发,做出变更孩子监护人的判决。
孩子监护权变更申请只能通过法院进行。
周密律师解析:
可以变更监护权的情形: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2、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3、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4、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该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北京道生律师事务所创办人,曾就职于北京市的检察机关、现为CCTV-12频道《法律讲堂》节目主讲人、央视社会与法频道新媒体栏目答疑律师、西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调解员。收养孩子可以以祖孙关系落户吗?收养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唯一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那么,收养孩子可以以祖孙关系落户吗?收养关系是如何认定的?
网友咨询:
您好,收养的孩子可不可以以祖孙关系落户?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石玉成律师解答:
一般不可以,可以到派出所解决。
石玉成律师解析: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石玉成律师补充:
收养子女怎么办理收养登记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收养条件的,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石玉成律师总结:
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依据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被送养的孩子能否继承生父遗产?
有些夫妻因为生孩子太多或者经济状况不好,迫于无奈只能将孩子送养,一般被送走的孩子没有继承权。那么被送养的孩子能否继承生父的遗产?
网友咨询:
被送养的孩子能否继承生父遗产?
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张鑫磊律师解答:
送养的子女一般是不能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的,但是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法律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和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即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即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确立了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即是被收养的子女不再承担赡养其亲身父母的义务,同时也丧失了继承其亲身父母遗产的权利。
但有两种例外: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遗嘱,将个人财产部分或全部遗产赠与被他人收养的亲身子女,那么被他人收养的亲身子女就有权取得受赠的遗产。二是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抚养较多的,可以分得生父母适当的遗产。
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张鑫磊律师解析:
赡养,指子女或晚辈对父母或长辈在物质上和生活上的帮助。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收养关系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已经无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张鑫磊律师简介
河北世悦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副主任
河北外国语学院客座教授
英国考文垂大学硕士研究生
18533119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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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济原因送养子女,自愿送养合法吗?
生父母因为家庭经济情况,无力抚养子女,自愿送养子女应当履行怎样的程序呢?自愿送养子女可能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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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双胞胎男,因经济原因想送养一个,怎样寻找想领养家庭,自愿送养合法吗?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刘薇律师解答:
合法送养,除了父母双方都同意,还要求父母确实生活困难,无力抚养。还要求收养的人也要符合法定条件,即收养孩子的人要有经济能力,年满三十周岁,没有不能收养孩子的疾病等。符合送养和收养条件的,还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办理收养登记。
一、申请
1、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的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应当亲自到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事实收养登记手续。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到收养登记办法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被收养人来源经过和形成事实收养的情况。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年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道德品质、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证明和亲友、群众均公认收养人、被收养人确实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收养人经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城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收养人不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无子女证明”;或者收养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或计生、公安部门委托抚养弃婴、儿童的收养人的“生育情况证明”。
4、送养人(社会福利机构、弃婴和儿童住所地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
社会福利机构、送养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收养人签订的《收养协议书》。同意送养意见。
二、收养登记
符合收养条件且手续齐全的,向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刘薇律师解析:
送养子女不能收取收养人的任何费用,否则可能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拐卖儿童罪的起刑为五年,最高可判处死刑。
《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刘薇律师:便捷高效、耐心细致
双方自愿领养送养小孩违法吗,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领养人是可以领养孩子的,而在现实生活中,私下抱养的行为是非常多的,那么,双方自愿领养送养小孩违法吗,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网友咨询:双方同意私自抱养孩子犯法吗?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乐治用律师解答: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同意私下抱养孩子并不是犯罪的行为,如果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是属于违反收养法的行为。
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乐治用律师解析:
收养人所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
为了建立正常的父母子女关系,避免出现畸形的爱恋或不伦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必须存在年龄差距。对不满十四周岁的被收养人来说,大约相差15年这个差距是合理,也不会与被收养人产生较大的代沟,便于双方的交流沟通。另外,俗话说,三十而立。年满三十岁的人的价值观世界观已经非常成熟了,往往有一份相对稳定的工作和可观的收入,因此具有收养一个孩子的能力。
2、收养人无子女
这里的无子女是指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这个条件是成立收养关系的前提条件,正是因为无子女才需要收养子女,收养子女不是为了给自己的孩子找玩伴,而是成立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里的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①收养人的思想需纯洁,有良好的道德追求②
收养人具有满足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条件③收养人身体健康,没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为了避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的情形,这里的共同抚养是指夫妻双方均答应收养孩子并愿意与之共同生活,共同照顾和教育孩子。同时这个条件也是为了能让被收养人在正常健康的家庭环境下成长,享受正常的父亲母亲之间亲情。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尽管目前放开二胎,但是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条件仍未发生变化,原因是收养人的能力有限,只收养一名子女更能将全部心血放在该被收养人身上。
具备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强的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民商案件以及非诉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多次依法最大限度让被告人得到减轻或从轻处罚。
事实收养没有收养证收养关系合法吗?认定事实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那么,事实收养没有收养证收养关系合法吗?认定事实收养的条件有哪些?
网友咨询:
我是被养父母1982年事实收养(亲戚的孩子)的,没有办理收养证,在1990年办理了收养公证,请问我是合法收养的吗?
北京仁人德赛(武汉)律师事务所石江超律师解答:
是的。以前的收养是成立的!
江超律师解析:
事实收养关系的认定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石江超律师支招:
收养子女怎么办理收养登记
依据我国《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公安、计生部门委托公民抚养)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收养民政部门委托、安排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到弃婴、儿童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市)、城区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申请时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3)单位证明;
(4)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无子女证明”或“生育情况证明”;
(6)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民政、计生、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或安排公民抚养弃婴、儿童的证明;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二寸合影照片2张和收养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张。
以上第(1)、(3)、(4)、(5)项证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县(市)、城区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取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法》和《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收养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查。首先,验证证明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其次,核实收养当事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必要时要进行调查,防止伪证。
收养登记员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情况进行综合审理,对符合《收养法》和本《处理意见》规定收养条件的,报县(市)、城区民政局领导审批后,给收养人发《收养登记申请书》和《收养协议书》。
心中充满正义,游走于事实于法律之间。石江超律师总结:
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作出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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