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干部实为我国行政体制中的关键级别
一文搞懂行政级别
一、国内行政层级划分
日常所说的“行政层级”实际上涉及地区行政等级、领导职务层次、机构等级三个体系。
1、 内陆地区行政等级划分
1954年《宪法》规定国内“行政区域划分如下:(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后续修订版《宪法》沿用这一分类方式。但“较大的市”定义较为模糊,为以后地级市的发展提供余地。
由于省级行政区下辖区域过多、央地之间不断经历集权和放权的循环,地级行政区在地区行政公署(以下简称地区)的基础上演变并逐渐获得实权。尽管地级行政建制中除自治州外其余均未在《宪法》中出现,但实际上内陆地区目前形成了“省-地-县-乡”四级行政等级,各级行政区建制如下所示。其中:
各省级行政区中,直辖市不设地级行政区,实际仅有“省-县-乡”三级行政等级。 31个省级行政区中,仅内蒙古有“盟”这一类地级行政建制,仅盟下辖旗、自治旗两类县级行政建制,仅旗、自治旗下辖苏木这一类乡级行政建制。 日常所说的“城市”既可能是省级行政区(例如重庆市),也可能是地级(例如宁波市)或县级行政区(例如余姚市)。 新疆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下辖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即地级行政区管理地级行政区,行政体制比较特殊。
一个行政等级之所以有很多类建制,以地级行政区为例,部分原因如下:1)机构设置不同:根据《中华各地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地区是省级行政区派出机构,不设置人大,为虚一级的地级行政区;而自治州、地级市设置同级人大。2)历史原因: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财权下达至地方,由于地区为虚的地级行政区,实际运作时多有不便,各地便兴起了撤销地区、建立地级市的热潮,目前现存的地级行政区以地级市为主;3)习惯沿用:清朝时今内蒙古即被划分为盟和,旗等行政层级建国后沿用这些概念。
2、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和机构等级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条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即职务共5个层级,每个层级分正、副2职。但十八条也说明“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即职务设置散布在不同法律中、不同机构可能设置名目不同的岗位让人难以判断其对应领导职务层次。为解决这个问题,各机构会在自己的三定方案中披露岗位对应的领导职务层次。
在民间俗称的四套班子(即党委、政府、人大和政协)中,岗位和职务层次有如下较为复杂对应关系。
简单来说,领导职务设置符合如下规律:
每一级机构下设机构可分为“内设外管”两套系统,“外管”是指管辖下一行政等级的机构,内设部门一般与其平级。例如,国务院(国家级机构)内设教育部等诸多部委,这些部委均为省部级机构;国务院外管浙江等诸多省级行政区,这些行政区也为省部级机构。以此类推,教育部(省部级机构)内设的高教司为厅局级机构,浙江省(省级行政区、省部级机构[4])内设的交通厅为厅局级机构,浙江省政府外管的台州市等地级行政区也为厅局级机构。
某一级机构的正职***为正级,副职***为副级。以湖州市(地级行政区、厅局级机构)为例,市委书记、市长、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为正厅级,而市委副书记和市委常委、副市长、市人大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为副厅级。同理,司长作为高教司(厅局级机构)的正职***为正厅级干部,副司长为副厅级干部。
多数情况下,地区行政等级和领导职务层次对应,即某个省(省级行政区)为省部级机构、省长为正部级干部,同理,某个地级市(地级行政区)为厅局级机构、市长为正厅级干部。但也存在特殊情况:
直辖市的县级行政区:直辖市内设外管的机构和机构领导职务层次提升一级。例如,渝中区作为重庆市辖区之一,行政等级为县级,渝中区区委书记职务本应为正处级;但因渝中区上级政府为直辖市,故渝中区区位书记职务上调为正厅级。
副省级城市:有的地级市经济发展水平和政治地位较其他地级市更高,被提升为“副省级城市”。
a)副省级内设机构等级、机构领导职务层次大多提升半级。以宁波市为例,宁波作为地级行政区,其市长本应为正厅级,但因宁波为副省级城市,故其市长职务为副部级;相应地,宁波市教育局作为市政府下属机关,其局长为副厅级。
b)副省级城市外管的市辖区、市辖区内设外管机构等级和领导职务层次跟随上调半级,但外管的县市、县市内设外管机构仍为原来的级别。例如,区、县、县级市作为县级行政区,其区长职务本应为正处级,但因宁波上调半级,故宁波市奉化区长为副厅级,但象山县县长、余姚市市长仍为正处级。
c)副省级城市还额外设置一个低于副厅、高于正处的新层次,被称为“副局正处级”,可以看作是特别的正处级。副省级城市内设行政机构、外管的市辖区副职干部均可看作是“副局正处级”,如宁波市教育局副局长、宁波市奉化区副区长。
高配(领导职务层次高于地区行政等级、机构等级):因某些地区比较重要、某些干部兼任其他岗位,会出现高配现象。例如,南昌市作为地级行政区、厅局级机构,其四套班子正职干部职务应当为正厅级,但南昌市委书记兼任江西省委常委、为副部级干部,领导职务高于地区行政等级、机构等级。
3、 园区“行政层级”怎么看
市场也较为关注园区的“行政等级”问题。然而,园区是地方政府派出机构,不是行政区,故准确来讲并没有行政等级一说。“党是领导一切的”,常规做法是将园区区委书记职务层次作为该地区的行政等级。园区在行政等级上一般都会实行“高配”,即园区区委书记兼任的领导职务层次比上级政府低半级。例如,上海市政府(省部级)下属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本应为厅局级机构、新区区委书记应兼任正厅级职务,但实际上区委书记兼任上海市委常委、为副部级干部。2019年存续的19个国家级新区基本符合上述规律。
一直搞不清楚厅,局,地级的区别?
在探讨中国公职领域中的厅、局、地级的区别时,首先需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仅用司局级正职和司局级副职描述领导职务,其中司局级一般流行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中央机关多设局,如中央组织部干部调配局,而国家机关多设司,如教育部高等教育司。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公安部,会设立局。
厅级则通常出现在省和自治区政府机关的称呼上,由于这些机构多以某某厅命名,故厅级在省内常用于指称某某厅的领导,体现其在省一级政府组织中的重要地位。
地级概念源于过去的地区设置,类似于现今的设区市,但作为省级派出机构。过去,地区包括中共某某地区委员会(地委)、地区行政公署(行署)、省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省政协地区联络委员会,这些机构的领导通常被称为地级干部,体现了在特定历史时期其在行政体系中的地位。
地级与厅级、市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相互对应,形成地师级概念,用于描述军队与地方政府间的职位等同关系。此外,省军级、县团级等表述也反映了这一对应关系。
在现今的行政体制中,还存在市级、副市级干部的说法,这些通常指的是司局级正职和副职的级别,体现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间职位的对应关系。
局级则更为复杂,不同地区其指代级别差异显著:中央和直辖市通常将局级视为司地厅级别的领导,而副省级城市的局级相当于副厅级,副局级则为正处级。地级市的局级与副局级对应处级和副处级,县级市、县的局级与副局级则分别对应正科级和副科级。
因此,局级的级别需要根据具体的环境和语境来确定,实质上是局长的级别,但在不同单位间,这一级别可以有显著的差异。
厅级以上干部是什么级别
厅级以上干部包括厅级正职和厅级副职两个级别。
厅级干部,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机关内设的厅局级机构正副领导,以及国家各部等厅级机构正副领导。在我国,干部的行政级别一般分为省级、厅级、县级、乡级,每一级又分为正职和副职。
厅级正职包括中央部委的厅级官员,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领导,厅长,委员会主任,省局局长,市局长。地级市的书记、市长,人大主任,政协主席。
厅级副职包括中央部委的副司局级官员,省级、地市级的副职,如省厅副厅长、地级市副市长、委员会副主任,县委副书记、副县长等。另外,还有享受副厅级待遇的干部,他们的级别待遇与副厅级干部相同,但实际职务可能并非副厅级。
总的来说,厅级以上干部是我国行政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管理和领导各级政府部门,为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区长是什么级别?
区长在县处级的行政区域中,通常被视为正县处级干部。以下是关于区长级别的详细解答:
行政级别:区长是区人民政府的实际领导者,其行政级别在县处级行政区域中与县长相当。他们位于市长之下,乡长之上。
政治地位: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区长通常被视为区政府的第二把手,仅次于区委书记,并且区长也通常兼任区委副书记的职务。
职责与权力:区长对区政府的全面工作拥有最终决策权、行政指挥权和人事任免权。他们需要主持区政府的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并在必要时可委托常务副区长召集会议。在决策过程中,重大事项需经过全体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的讨论决定。
综上所述,区长是中国区级政府中的关键官员,承担着重要的行政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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