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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防治与健康管理攻略

百科大全 2025年04月13日 03:38 27 访客


如何预防结核病?

结核病预防的基本环节

结核病预防的基本坏节是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

(1)控制传染源:即早期发现和彻底治愈传染性肺结核病人。

(2)切断传播途径:即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如不随地吐痰、注意人口密集场所的通风和环境卫生等。

(3)保护易感人群:即密切接触者接受结核病相关检查;结核杆菌感染者中的高危人群服用药物进行预防性治疗;为所有新生儿接种卡介苗等。

防治结核病的关键环节

最大限度地提高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率,做到发现一例,登记一例,报告一例,管理一例,治疗一例;规范对患者的治疗,坚持规则全程用药,减少耐药结核病的发生,不断提高治愈率。即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是控制结核病的关键环节。

为新生儿及时接种卡介苗

在预防结核病方面,目前我们所用的疫苗只有卡介苗。卡介苗从专业上说,只可以预防新生儿在发育过程之中出现的严重结核病。对于成年人来说,专家们的普遍建议是,没有太大的预防作用。因此,为了孩子的健康,一定要为新生儿及时接种卡介苗。如果出生时没有及时接种卡介苗,在1岁以内一定要到疫苗接种机构补种。其他人群则没有必要接种或补种卡介苗。

预防结核病,生活起居应注意哪些问题

(1)住所要定时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据统计,每十分钟通风换气一次,4~5次后可以吹掉空气中99%的结核杆菌.  

(2)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洗漱用具专人专用,勤洗手,勤换衣,定期消毒等.

(3)咳嗽、打喷嚏时应用纸巾捂住口鼻,避免结核病菌通过飞沫传染其他人.  

(4)加强体育锻炼,生活要有规律,注意饮食营养和睡眠充足,保持健康心理,增强机体抵抗力,尽量减少发病机会。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结核病的传播,保障公众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建立政府领导下的多部门合作机制,注重宣传教育,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和关怀救助为防治重点。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和监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部门则负责本地的防治工作,协同构建分工明确、合作顺畅的防治服务体系。

各级医疗机构需按照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进行疫情监测、诊断治疗、感染控制等工作,包括疫情报告、患者管理、健康教育等。卫生部门则组织制定防治规划、技术规范,监督全国防治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管理、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对高危人群的防治工作,包括实验室检测和质量控制、培训等。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确诊和治疗患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则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筛查和追踪。

医疗机构需加强结核病感染预防,提供健康教育,对特定人群进行肺结核筛查。在疫情构成公共卫生事件时,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

肺结核患者发现后,需及时转诊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各级机构需负责患者的管理、追踪和转诊工作。同时,医疗机构需严格遵守个人防护和感染控制规定,保护患者隐私。

扩展资料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经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2013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92号公布。该《办法》分总则,机构与职责,预防,肺结核患者发现、报告与登记,肺结核患者治疗与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41条,自2013年3月24日起施行。1991年9月12日卫生部公布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预防结核病方法

预防结核病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管理传染源隔离并积极治疗:对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尤其是浸润型肺结核、空洞型肺结核和支气管结核等传播性强的病人进行隔离,并积极治疗。 家庭防护:家中有肺结核病人时,应尽量分房睡或分床睡,患者的个人物品需定期消毒,如被褥、衣物、枕头等可在阳光下暴晒或使用紫外线灯消毒。同处一室时,患者应佩戴口罩。 通风与分餐:房间需多通风,一同进餐时尽量实行分餐制,防止消化道传播。 密切接触者筛查:与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密切接触的人群应到医院进行结核病筛查。

2. 阻断传播途径佩戴口罩:肺结核病人尽量不要到人群密集的场所,如果必须要去,需佩戴口罩。 不随地吐痰:患者应避免随地吐痰,以减少病菌的传播。

3. 保护易感人群接种卡介苗:儿童应常规接种卡介苗,以增强对结核菌的防御能力。 健康教育:加强大众的健康教育,提倡健康饮食、加强运动、增强体质。 生活规律:保持生活规律,早睡早起、不熬夜。 定期体检:养成定期体检的好习惯,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健康问题。 高危人群筛查:对高危人群进行结核病筛查,以便早期发现和治疗结核病。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的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控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施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控策略。

第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结核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技术规范和标准;统筹医疗卫生资源,建设和管理全国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对全国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评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拟订本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辖区内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的建设和管理,指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规划辖区内结核病防治资源,对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给予必要的政策和经费支持;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二)收集、分析信息,监测肺结核疫情;及时准确报告、通报疫情及相关信息;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处置等工作;(三)组织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四)组织开展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工作;(五)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六)开展结核病实验室检测,对辖区内的结核病实验室进行质量控制;(七)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提供防治技术指导;(八)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九)开展结核病防治应用性研究。

第八条 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落实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二)负责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三)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四)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

第九条 非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定内设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疫情的报告;(二)负责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转诊工作;(三)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四)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

第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结核病防治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肺结核患者居家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二)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或者疑似肺结核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三)对辖区内居民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

...(后续条目依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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